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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注意!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出台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制度和重要保障。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业务的登记管理、主管部门、从业机构和人员条件等作了框架性规定。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重要举措。
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和完善司法鉴定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近年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积累的实践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司法鉴定执业能力参差不齐、执业活动不规范和鉴定“黄牛”等突出问题,制定《条例》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强化监督管理。
12月19日,《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共五十六条,重点规范如下问题:
(一)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
《条例》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不同类型、类别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分类管理。对从事“四大类”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对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明确本市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明确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及信息的公告和发布机制。
(二)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条例》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选择范围、委托程序等。
二是明确委托规范、受理规范、委托事项确认、不得受理情形等具体事项。
三是细化鉴定回避,标准适用,鉴定意见书出具,终止、补充、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等程序和条件要求。
四是明确特别疑难、复杂、特殊的技术问题以及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三)对“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加强监管和信息公示
《条例》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依法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司法鉴定协会等行业协会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告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的主体信息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信息,也鼓励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通过平台公告其信息。
《条例》还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程序和标准以及投诉处理等作了指引性规定。
(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升监管实效性
一是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监管制度。通过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实施全流程监管。
二是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协会在自律管理、业务指引、职业道德教育、行业惩戒等方面的作用。
三是优化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办案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和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采信等信息的互通。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立良法更要善执法。在明年5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前,市司法局还将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一、加强宣传
市司法局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制定整体宣传方案,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推广,在明年正式实施前切实提高社会知晓度。
通过多方面、多渠道、更加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了解司法鉴定,知晓司法鉴定的作用。同时,要让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明白法律的“红线”。
市司法局还将联合公检法等各相关部门一起宣传,多方面共同努力把上海司法鉴定事业做大做强、做出成绩做出品牌。
二、形成配套文件。
《条例》通过以后,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也会出台。
首先,市司法局将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联合下发通知,让作为委托单位的办案机关切实按照《条例》的要求规范委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工作,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未来,鉴定人信用评价和诚信公示制度、司鉴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办法、机构分类监管等级评定办法等也将相继出台。
三、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
《条例》规定,对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外(俗称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由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市司法局将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条例》在相关部门所管辖的鉴定领域得以有效落实。
四、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市司法局先期开发了“智慧司鉴”系统,现已投入到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运行。接下来要发挥好“智慧司鉴”的功能,实现司法鉴定委托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关键环节、核心程序的全流程监管。
近期,市司法局联合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国安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启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二维码的通知》,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四大类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由“智慧司鉴”系统赋码,否则将视作虚假鉴定文书。
同时《条例》与信用管理制度相衔接,专门规定了执业禁止条款,明确对被司法行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一票否决”,禁止其再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市司法局将连接本市征信系统,做好定期筛查工作,一旦发现有失信的,绝不姑息。
五、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条例》的发布,使得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案件的办理情况更加公开、透明,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压缩鉴定时限。
市司法局将发挥好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作用。平台将进一步详细发布鉴定机构、鉴定人主体信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信息及信用信息,使办案机关、社会公众全面了解鉴定机构、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情况,为他们提供更加便捷的查询、咨询和网上办事等服务,从而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