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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测:房屋变形该怎么测量?

时间:2018-11-13 作者:

1、房屋相对不均匀沉降的现场检测


1.1 房屋不均匀沉降的测点布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5)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6)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7)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8)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1.2房屋不均匀沉降的数据处理及依据:


数据处理:


1)当房屋上已设有沉降观测点并保存完好,且有原始沉降观测资料时,可利用已有的沉降观测点和原始沉降观测资料进行沉降分析,求得房屋的沉降和个测点的相对沉降,从而求得房屋的不均匀沉降值。


2)当房屋上未设沉降观测点,或沉降点已损坏或已有沉降点完好但原始沉降观测资料遗失时,可选取房屋施工处于同一水平面的标志面等作为基准面,在该基准面上布置观测点测量房屋的相对沉降差。


主要依据:


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2)《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1.3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a. 房屋设有沉降缝时,应根据沉降缝来划分结构单元,并按结构单元来分析不均匀沉降。


b. 检测报告中需明确测点:外墙勒脚线、女儿墙、檐口、钢柱柱脚等。


c. 沉降相对倾斜值的规范限值需要考虑房屋高度,超过24m就不再为4‰。高层建筑,24≤Hg<100对应于2.0~4.0‰。


d. 对于房屋底层有带围墙的情况,围墙上布点测量的沉降不能反映主楼的相对不均匀沉降。此时,现场布点需要调整或者围墙的沉降应单独说明,不能放入主楼的数据里一起考量。


e. 当局部沉降与房屋整体沉降不一致时,首先应当分析描述房屋整体不均匀沉降的趋势。


2、房屋整体倾斜的现场检测


2.1 房屋倾斜的测点布置:


1)当从建筑外部观测时,测站点的点位应选在与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线上距照准目标1.5~2.0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当利用建筑内部竖向通道观测时,可将通道底部中心点作为测站点; 


2)对于整体倾斜,观测点及底部固定点应沿着对应测站点的建筑主体竖直线,在顶部和底部上下对应布设;对于分层倾斜,应按分层部位上下对应布设; 


3)按前方交会法布设的测站点,基线端点的选设应顾及测距或长度丈量的要求。按方向线水平角法布设的测站点,应设置好定向点。


2.2 房屋倾斜的数据处理及依据:


数据处理:


1)房屋倾斜测量,宜通过房屋顶部相对于底部或各楼层间上部相对于下部的水平位移,分别计算整体或各层间的倾斜率和倾斜方向。


主要依据:


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2)《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3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a. 房屋的倾斜本质上是反映沉降趋势的,因此倾斜规律一般与沉降趋势一致。如果沉降或倾斜数据很小,可能是测量误差导致的时候则不能反映规律的一致性。


b. 当房屋沉降较小,而现场仪器测量的倾斜却很大甚至超过危房标准,则现场可以采用吊垂线法试测。如果采用吊锤法测量数据仍然超限,则建议删除倾斜章节内容。


c. 对于钢柱厂房外贴墙的倾斜以墙面为测点是不合适的,此时应单独测量抽查的钢柱棱角。


d. 对于围墙的倾斜测量与沉降一样不能反映主楼的倾斜,故应单独说明围墙或重新布点。


e. 检测报告中需明确测点:外墙转角、外墙面、混凝土柱面、钢柱棱角等。


f. 房屋整体倾斜限值注意事项参考第2.3.1条(3)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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